發布時間:2016-04-20 點擊次數:6242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并未包含“住宿服務”,即是說,符合條件的住宿費可以作為進項抵扣。
營改增后,不符合抵扣條件的住宿費主要是:
1、無法取得開具本單位全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住宿費;
2、交際應酬所發生的住宿費,比如接待外地客戶發生的住宿費;
3、福利性質的住宿費,比如組織員工外出旅游發生的住宿費;
4、個人的住宿消費;
5、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免征增值稅項目所發生的住宿費。
鑒于此,稅務風險防范和爭議焦點可能集中體現在:
1、是否取得單位全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酒店的消費賬戶是否為公司開設的,有無公私混用的情況;
2、住宿費的發生時間是否集中發生在節假日,如春節、五一、國慶等;消費的酒店是否集中在景點、旅游區;
3、結合企業的福利制度,是否存在返鄉、旅游等福利項目;
4、企業本地發生的住宿費是否較多(考慮有接待消費的可能);
5、員工因公差旅發生住宿費報銷,是否有注明事由的單位出差審批表以及其他證明,如:航空客運行程單、登機牌、道路客運發票、保險發票等;
6、企業內部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及免征增值稅的項目在內部人員編制、費用預(核)算、報銷等方面是否進行了分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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